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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民宗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单位: 县民宗局 生成时间: 201707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py007-12-2017-00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民族宗教部门的相关信息,特编制《平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平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 政策法规科:电话58198509,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系统培训归口工作,拟订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人员的培训;负责宗教系统外事归口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会务、接待、信访、信息、网络、政务公开等工作。(二)民族科:电话58198503, 依法对民族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对涉及民族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负责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指导民族地区制订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承担县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参与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推动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合作;负责民族发展扶持资金的统筹安排;指导县少数民族联谊会搞好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协调民族关系,指导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群体性事件;承办少数民族文化、卫生、艺术、体育、教育、科技、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相应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承办有关民族人员出国(境)具体事宜;促进建立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三)宗教科:电话58198505, 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对天主教、基督教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承担县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天主教、基督教等县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研究境外宗教与我县教会的关系,提出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对我县进行渗透的意见;负责处理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审核相关宗教文化等出版物;承办有关宗教人员出国(境)具体事宜;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的工作;承办宗教方面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负责局普法工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和应急管理。(四)民间信仰科:电话58198610, 承办佛教、道教、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佛道教及对民间信仰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承办佛教、道教及民间信仰的宗教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承担县民间信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各镇(乡)佛教、道教及民间信仰事务的规范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佛教、道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协助处置利用佛教、道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举行的非法宗教活动;指导镇(乡)民族宗教事务所做好佛教、道教及民间信仰工作。

  平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协助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应事务;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承办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传统四大宗教以外的外来宗教、新兴宗教的管理事务,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指导镇(乡)人民政府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县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部门(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请查阅《民宗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部门(单位)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重大决策、资金管理、行政执法、收费项目、应急预案及监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本部门(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6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民宗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昆阳镇县府大院6号楼)或档案馆查阅(办公地址:平阳县人民政府内)索取本部门(单位)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统一由县府政府公开平台(网址:www.zjpy.gov.cn)公开。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部门(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部门(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部门(单位)申请获取。本部门(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公开受理科室:政策法规科;办公地址:昆阳镇县府大院6号楼;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58198509;传真号码:63713519;电子邮箱:pyminzj@126.com;邮政编码:3254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部门(单位)申请公开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应填写《平阳县民宗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平阳县民宗部门(单位)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本部门(单位)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部门(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掌握的信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处理时限

  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请费用

  部门(单位)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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